房产纠纷
东莞海关一副科长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

  帮助走私公司聘请律师,泄露信息,以借钱名义多次索贿;帮助被刑拘的走私嫌犯取保候审,收取好处费;且有巨额财产来历不明。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正式受理上述一起海关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罪名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武某等涉嫌利用职务之便累计受贿41万元,超过62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为嫌犯介绍律师泄露信息

  据公诉机关起诉称,武某共涉及两起受贿案件。

  2008年6月13日,东莞海关缉私分局对利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得公司)涉嫌低报价格走私案立案侦查。

  6月20日,东莞海关缉私分局对该公司的副总经理斋藤一(日本人)、财务经理中村无志(日本人)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武某时任东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一科副科长,负责利得公司走私案件。

  起诉书上称,办案期间,武某介绍律师李某代理利得公司涉嫌走私的刑事案件,并多次向李某提供办案信息。

  2008年9月至2010年7月,利得公司分4次向李某支付刑事案件律师费共计120万元。2010年年中至2011年,武某分4次以借钱的名义向李某索要11万元。

  给被刑拘嫌犯办取保候审收好处费

  武某涉及的另一起受贿案件发生在其担任黄埔海关缉私局驻长安办事处缉私分局(以下简称:长安缉私分局)侦查科副科长期间。

  2010年1月28日,长安缉私分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将化成公司总经理成木马生(日本人)刑事拘留。

  案发后,时任该公司翻译兼司机的范某(另案处理)找到莫某帮忙。莫某知道其朋友吴某与时任长安缉私分局情报科科长田某相熟,便找到吴某商量请田某帮忙。

  吴某随即找田某帮忙,并承诺给予其好处费。田某又找到武某帮忙,并承诺给予好处费。

  经武某确认成木马生可以取保候审后,田某答复吴某可以帮忙。吴、莫两人经商量决定,由莫某负责收取100万元好处费,其中60万元交给田某处理,余下40万元二人平分。

  莫某随后与范某联系,并向成木马生的家属提出要135万元好处费。

  2010年2月10日,范某从成木马生的家属处取得70万元现金,莫某将上述现金存入其个人账户。同年2月26日,成木马生顺利被取保候审。当日,范某再从成木马生的家属处取得65万元现金,莫某将其中的63万元现金存入其个人账户。同年3月3日,莫某从银行支取60万元现金给吴某。当日,吴某在东莞市长安镇长安口岸局门口路边将该60万元现金送给田某,田某随即将其中的40万元现金在长安缉私分局宿舍楼下交给武某。

  此后,莫某分别于2010年3月8日存款20万元入吴某的银行账户内,于2010年3月9日转账13万元入范某的银行账户内,莫某个人则从中获利42万元。

  2010年年中,武某和田某听闻检察机关调查此事,两人经过商量后决定退款。同年7月,田某筹集20万元现金、武某筹集10万元现金,共计30万元由田交给吴某的妻子李某,并通知莫某取走,该笔退款后被莫某用于个人使用,而没有退给范某。

  案发后,吴某退赃20万元、莫某退赃72万元。

  另据统计,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武某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支出约为431万元,合法收入约为327万元,武某受贿所得41万元,财产差额仍有超过62万元,武某不能说明来源。

  【法律拓展】

   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受审只是限制而不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它是一种强度较轻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及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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