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石镇博夏村的村民代表,黄某棠等3人利用微信群串联怂恿部分村民,假借村委会的名义对企业和个人进行敲诈勒索。10个月内敲诈勒索 43万元。今年8月,这伙“村霸”被企石警方“团灭”。市公安局昨日举行新闻微发布会,企石公安分局通报了相关案情。
企业老板被“村霸”敲诈两次而报警
企石公安分局政委陈达文通报具体案情。他介绍,今年4月,企石镇博夏村东江大道渡轮码头及相邻的东江龙江大桥底下,多次发生博夏村民拦车、拦路、围堵事件。企石警方在介入事件处置调查过程中发现,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村民诉求事件,而是一起有组织、有策划、有目的的敲诈勒索案件。
其中一名受害人叫刘某强,是一名生意人。2009年1月,他向企石镇博夏村委会承租了该村的东江建材厂。同时,他还租用原博夏村渡轮码头,用于堆放建材厂生产所需要的沙石等原材料,租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去年6月份,刘某强遭遇到第一次敲诈勒索。当时博夏村村民黄某棠(男,51岁)、黄某添(男,52岁)、黄某福(男,70岁)等人串联怂恿部分村民称,刘某强租赁渡轮码头的目的是存放自用的沙石等原料,但现在却将沙石转卖他人进行谋利,违反了合同规定,有损村民利益。他们要求刘某强赔偿200万元。后来经过双方私下多次交涉,刘某强拿出13万元。
今年4月,黄某棠等人又以同样的手段,围堵渡轮码头,要求刘某强赔偿50万元。双方私下交涉未果,刘某强选择报案。
有公司倾倒污泥被勒索20万
随着警方调查一步步深入,更多的敲诈勒索案件浮出水面。
今年3月,黄某棠等人以发现泥头车在龙江大桥下倾倒污泥为由,要求企石镇东江龙江大桥筹建办副主任黄某文赔偿。黄某文为息事宁人,拿出10万元给黄某棠等人。
今年4月,东莞市金某污泥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的多辆泥土车在东江龙江大桥下面倾倒污泥,被博夏村民发现。黄某棠等人得到这个消息后,又串联怂恿部分村民拦车围堵,将泥土车拦截在龙江大桥下,恐吓泥土车司机。他们以未经博夏村委会允许私自在博夏村辖区倾倒污泥为由,要求金某公司赔偿20万元。为息事宁人,经私下协商,金某公司拿出20万元给黄某棠等人。
企石警方表示,虽然倾倒在龙江大桥下的污泥通过了环保检测,但金某公司因为自身存在一些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宁愿拿出20万元也没有选择报警。后来,企石警方是在监狱找到金某公司的相关人员了解被敲诈勒索的案情。
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今年6月6日,企石警方依法对黄某棠、黄某添等人刑事拘留。8月8日,黄某福被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经检察院批准,企石警方已依法对黄某棠、黄某添执行逮捕,黄某福被取保候审,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赃款以“误工费”名义发给自己和村民
企石警方介绍,本案中,黄某棠等三人均为博夏村的村民代表,来自不同的村民小组,其中有两人为村小组联络员,在村里有一定的威望。在行事过程中,他们利用微信群串联怂恿村民参与,并承诺给参加的村民每天100元至200元不等的报酬,这种情况下,部门村民特别是一些老年人就愿意跟着他们走。
经调查,黄某棠等人敲诈勒索牟取的钱财,以“误工费”的名义,一部分发放给村民,一部分发放给他们自己,只是给自己的“误工费”比普通村民多。
“在刘某强这件事上,如果村民代表觉得其违反了合同,可以向村委反映,通过到法院起诉等形式化解纠纷,但黄某棠等人以这种方式处置,就是一种‘地下执法’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企石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负责人邓沛深表示。
“企石警方将立足辖区实际,坚定态度,攻坚克难,依法打击,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进一步彰显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陈达文说。
【法律拓展】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解除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
1、 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形往往是已经查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应当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因此予以解除。
2、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为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期限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吋,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为监督公安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期限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原决定机关,由原决定机关作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在收到原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后,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