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广发银行员工贪污公款48万 自首退赔获缓刑4年

  日前,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广发银行东莞分行一领导方某贪污公款48.4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方某,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5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期间,被告人方某利用担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东莞分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多次虚构营销费用等支出,指示东莞分行办公室报帐员肖某为其申请支出,肖某通过购买发票、虚列项目开支等形式向东莞分行报销套现相应款项到其个人帐户,接着肖某从中扣除购买发票支付的费用后再将钱转账至方某的个人帐户。

  经核实,方某通过虚报支出非法套取公款484000元归其个人支配使用。

  另外,2014年10月份,广发银行监察部在调查有关东莞分行卢某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向被告人方某了解核实有关财务报销问题时,方某主动交代了其通过报销套取分行公款的情况,后向广发银行退还违法违纪所得。

  2017年5月8日,方某主动到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自首,2017年5月16日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将方某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移交给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处理,2017年5月17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方某立案侦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支出,套取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资金共计48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方某主动退还非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对此,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方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法律拓展】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

  根据司法实践以及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

    1、 由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并阐明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出现违反义务的情况。

    2、 办案单位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3、 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4、 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办案人员要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让其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如果采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办案人员还要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至此,解除手续办理完毕

[返回上级]
 15868875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