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刑事拘留后办理了取保候审,没想到在这之后他便消失了近一年的时间。经过网上追逃,5月21日,董某被东莞石排交警大队抓获归案。
2017年7月28日凌晨2时50分左右,董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在石排镇上宝潭村千景厂路段,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董某及行人受伤。接到报警后,石排交警赶到了现场,经酒精含量检测,董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20.49mg/100ml,远远超过了醉酒驾驶标准。
事发后,董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排交警大队依法刑事拘留。拘留7天后,董某办理了取保候审。然而,等到民警再通知蔡某接受处理时,却发现他消失了。
石排交警多次到董某曾经打工的工厂和居住的地方去寻找董某,可每一次前去寻找都扑了个空,工厂员工和周围邻居也表示好长时间没看到这人了。后来,民警又通过打电话、寄挂号信的方式通知董某前来处理醉驾事宜,却都是石沉大海。警方随后将其列为了网上通缉对象。
为严厉打击交通肇事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全市集中开展的“飓风2018”交通逃逸案追逃专项行动中,石排交警大队将董某列为网上重点通缉对象,集中分析研判案件,运用一切可运用的技术、方法和手段等,精准搜集到董某所有亲属、社会关系和可能落脚关系人的基础信息和最新藏匿信息。
在掌握到可靠情报后,5月21日上午,石排交警大队在市交警支队和石排公安分局的协助、配合下,在石排镇一个娱乐场所将董某抓获。目前,董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并且已向检察院提请批捕。
据办案民警介绍,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被处以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法院在判决时,如果当事人没有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妨碍执法等恶劣情节,一般会判处缓刑、处以罚金。本案中,董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自作聪明选择了逃跑,未来他将面临着更加严重的处罚。
【法律拓展】
一、 满足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期限怎么算?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2、因此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 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继续进行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不得不断;
3、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公安司法 机关应抓紧有限的时间进行工作,以便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应当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收集证据,而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5、并且,如果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新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则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作出变更或者解除;
6、监视居住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区域,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但公安司法机关不能因此就放松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更不能中断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三、取保候审的执行:
1、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四、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