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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税警联动破获一起特大虚开发票案件

  东莞税警联动破获一起特大虚开发票案件

  日前,东莞税警联合行动,成功打掉一个以家族成员为核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涉案企业共计13户,涉案发票近6000份,销项金额超过4亿元,税额超过7400万元。

  日前,东莞税警联合行动,成功打掉一个以家族成员为核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涉案企业共计13户,涉案发票近6000份,销项金额超过4亿元,税额超过7400万元,涉及广东、安徽、江苏、江西等近20个省市(地区)。

  据了解,东莞税务部门在日常征管中对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进行检查,发现该批发票为异常发票,引起了税务人员的高度关注,随即开展了相关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税务人员又陆续发现该公司开出的发票符合异常票特征。疑点重重下,东莞税务部门对该公司做出相应监管举措,不料该公司对税务部门合法合理的调查了解十分不配合,甚至对税务人员做出过激行为。

  企业反应如此不寻常,税务人员更觉“事情不简单”。在随后实地排查和案头分析中,该企业种种迹象都表明其存在涉嫌团伙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极大可能性,综合掌握的线索和资料,东莞税务部门决定依规对涉案企业进行立案检查。

  鉴于案情重大,东莞税务部门将上述线索同步向东莞市公安局移交,并迅速启动税警联打联查协作机制。2018年6月,税警双方成立专案组,对涉案企业进行秘密侦查,迅速锁定一个以陈某某为首、家族式经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为进一步深入调查,东莞税警联合远赴辽宁省沈阳市、抚顺市,广东省清远市等地对该团伙控制的企业取得进项来源进行调查取证。

  缜密的排查后,税警双方最终在石龙镇对两个犯罪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扣押相关资料一批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

  经查,以陈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控制了多个空壳企业,2015年起,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手续费,数额巨大,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陈某某等人上述行为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涉案人员陈某某等5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东莞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拓展】

  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如何恢复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刑法学原理,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份子,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已被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份子,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次日起计算。

  因为犯罪份子被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他当然就没有政治权利,他的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仍是从他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次日起计算。所以,他需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经过三年才能恢复政治权利。

    二、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

  1、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对于判处管制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剥夺政治权利最严重的情况。

  (4)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根据主刑的不同,有四种情况:

  (1)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自判决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这里所说的“同时执行”,是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不是等管制期满后再执行,而应在管制开始时就一同执行,当罪犯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

  (4)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自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公安机关应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恢复政治权利以后,就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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