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
东莞组织领导干部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

  东莞市纪委近日与东莞市中级法院联合开展“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警示教育活动,组织部分单位领导干部旁听了一起涉嫌受贿罪案的庭审。

  在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刘某在东莞市松山湖公用事业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过节费、感谢费,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市文广新局、市外事侨务局、市食药监局、市城管局的领导干部以及公职人员等237余人参加了本次庭审旁听。

  各单位旁听人员表示受到强烈触动。特别是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的领导干部,在看到被告席上的原单位同事,因没有守住廉洁底线触犯了法律,失去事业与自由后,告诫自己一定要引以为戒。

  据悉,组织党员干部“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是东莞市2017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运用身边的反面案例,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警示党员干部自觉筑牢理想信念根基,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法律拓展】

  拘役在什么地方执行?

  拘役在公安机关就近的看守所执行。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2)拘役的执行。根据《刑法》第43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里所说的“就近执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执行,没有建立拘役所的,可放在公安机关的看守所执行。

  (3)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根据《刑法》第44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四、拘役执行机关有哪些

  拘役的执行机关与适用机关不同,其适用机关是指能够适用拘役判决的机关,即人民法院。而执行机关是指判决后要执行拘役的机关,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就近执行并非泛泛而谈,它具体指的是由受刑人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的公安机关设立的拘役所执行。需要说明的是,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同,这是因为这些人享有每个月探亲待遇,每个月可以回家住一到两天,并且如果参与了劳动,可以获得适当的劳动报酬。

  另外,拘役期限是否可以无限制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根据我国《刑法》第42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如果数罪并罚,即有两罪被判处拘役,则两者的总刑期不能超过1年。先前有被羁押的,羁押1日可以折抵刑期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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