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2年以上,才可以考虑减刑。减刑幅度为: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2年有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
3、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
4、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5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刑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